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 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275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5-8111273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总数为8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及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如下表所示:
招生专业
计划数
选考科目范围
工商管理
15
不限
财务管理
10
不限
自动化
5
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5
物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5
物理
机械工程
5
物理
车辆工程
5
物理
广播电视学
5
不限
广告学
5
不限
法学
10
不限
旅游管理
5
不限
酒店管理
5
不限
第五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十三条 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1.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有2门及以上为A等或者折算成绩在60分及以上(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不低于D等,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均不低于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2.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不低于D等,综合素质评价均不低于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且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3)艺术特长类: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西洋管乐器可放宽至B级证书)。
#p#分页标题#e#(4)体育特长类: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由地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并获上述项目前三名(包括团体或个人)。
第十四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考生须通过学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1、书面材料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要求扫描(拍照)后直接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M。
(1)《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在线填写、提交并打印。纸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必须经中学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加盖中学公章,考生本人签名后将盖章签名的申请表扫描(拍照)上传。
(2)专项条件获奖证书:高中阶段获得的符合报名条件中所列举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并扫描(拍照)上传。
(3)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要求考生本人手书(不接受电脑打印件),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并扫描(拍照)上传。
(4)身份证复印件: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拍照)上传。
2、书面材料现场审核:请考生在综合素质测试当天将书面材料原件提交现场审核(材料无须邮寄)。
第十五条 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上午9:00至3月21日下午16:00。请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报名并在线提交所有材料。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阶段获得的荣誉与奖励等确定书面评审成绩,满分为100分。学校根据书面评审成绩择优确定进入综合测评环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进入综合测试环节的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5倍。
第十七条 通过书面评审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九条 入围考生须参加2021年高考普通类报名和考试,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20%+高考总分×60%(三项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招生总计划数1:1划定院内投档基准线,进档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按考生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中等第高的计入。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被调剂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未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招生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八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2021年3月5日上午9:00-3月21日下午16:00;
2.书面评审:3月22-30日;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3月31日-4月7日;
4.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3月31日开始;
5.综合素质测试:4月17-18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4月23日起。
第九章 入学复查及收费标准
#p#分页标题#e#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5.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其他注意事项考生请及时关注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2030
联系电话:0575-81112699
传真号码:0575-81112809
电子邮箱:zszj@zjc.zjut.edu
学校主页:httpsss://zzjc.edu/
招生网址: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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